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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活性炭用于VOCs治理應規范使用、定時更換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體物之一,減少VOCs排放能夠有效減少臭氧生成。活性炭對VOCs廢氣具有良好的吸附作用,也廣泛應用于涉VOCs廢氣企業中。在日常工作中,部分企業在使用活性炭設施時因了解不夠,出現長期未更換活性炭或者設施未正常開啟、使用的活性炭受潮或破損嚴重、使用劣質炭、產出的廢活性炭未按按危險廢物要求處置等問題。
以下幾種常見違法行為需注意:
1、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規范填充,長期不更換,或者設施未正常開啟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活性炭更換周期和更換量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3、活性炭質量以次充好,購買使用低碘值劣質活性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4、揮發性有機物(VOCs)超標排放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來源:龍巖市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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