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我司是總VOCs產污單位,已建設廢氣治理設施,現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第三方公司運營廢氣治理設施,廢氣治理設施產生的廢活性炭能否直接由第三方公司更換后以第三方公司名義委托有資質危廢單位依法處置?
答復: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上述情況應由您司作為產廢單位,承擔委托轉移、利用、處置等環節的法定責任。(來源:廣東生態環境廳)
問題:用作VOCs廢氣處理吸附產生的活性炭否交給廠家再生處理以達到資源再生利用的目的?
答復:化工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039-49。須依法交給有資質經營單位處置。(來源:廣東生態環境廳)
山東VOCs治理環保設備廠家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包含廢活性炭HW49 900-039-49),可為客戶提供活性炭生產、銷售、處置一站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