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體系建設技術指南(試行)》,對活性炭治理VOCs吸附——再生提出具體的建議:
4.1 用于VOCs治理的活性炭采用煤質活性炭或木質活性炭,活性炭的結構應為顆粒活性炭。在當前技術經濟條件下,不宜采用蜂窩活性炭。
4.2 活性炭技術指標宜符合 LY/T 3284 規定的優級品顆粒活性炭技術要求,集中再生后顆粒活性炭技術指標應至少符合以下要求:碘吸附值不低于 800mg/g 或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60%。集中再生后顆粒活性炭抽樣并經檢測的技術指標低于 LY/T 3284 規定顆粒活性炭合格品要求時,該批次為不合格產品,不應再用于 VOCs 治理。
4.3 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 500 小時。
來源:《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體系建設技術指南(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