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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VOCs物料”的概念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以及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鑄造等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VOCs物料儲存、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涉VOCs物料生產工藝過程、載有氣態或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
納入管控的VOCs物料包括兩類物質:一是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主要涉及煉油、石油化工、煤化工、農林產品化工、有機精細化工等化工生產過程,以及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對于VOCs含量低于10%的物料,排放標準未作限制性規定,以鼓勵企業使用清潔原輔材料,促進VOCs源頭減排。二是有機聚合物材料。是指通過聚合反應人工合成的有機高分子材料,涉及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合成纖維材料的生產和制品加工過程。在塑料母粒、膠粒膠塊等有機聚合物材料中,存在未聚合的游離單體,在制品加工過程中也存在聚合物的熔融、熱解,有相應的VOCs排放,因此納入了管控。
在一些排放標準中使用了含VOCs原輔材料、含VOCs產品、含VOCs廢料(渣、液)等概念,其含義與VOCs物料相同。
來源:《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用手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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