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肯定的: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對于違反法律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拒不改正的情況,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其中,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行為也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