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未按規定使用VOCs活性炭,如何處罰
1、活性炭質量以次充好,購買使用低碘值劣質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規范填充,長期不更換等。
處罰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活性炭治理設施未正常開啟、活性炭箱內未裝填活性炭等。
處罰條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三)規定,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3、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活性炭治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活性炭更換周期和更換量等。
處罰條款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要求記錄臺賬或臺賬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按日計罰);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