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活性炭使用不規范
活性炭未按要求足量填充,與實際污染物處理需要不匹配;
活性炭更換周期過長,導致活性炭吸附裝置形同虛設;
活性炭使用存在以次充好,碘值達不到要求,或無法提供活性炭檢驗報告。
2、活性炭吸附裝置不規范
活性炭箱存在短路,廢氣不經活性炭過濾,直接從排氣口排放;
廢氣未經預處理直接進入活性炭箱,影響活性炭吸附效果;
企業配備的風機風量較大,炭箱橫截面積較小,氣體流速不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導致廢氣不能有效吸收處理;
部分活性炭吸附裝置缺乏進氣監測口或溫濕度傳感顯示模塊,無法判斷活性炭吸附裝置廢氣處理效率。
3、活性炭存儲、處置不規范
活性炭貯存不規范,未使用的活性炭沒進行密閉貯存;
更換下來的廢活性炭未按危廢管理規定,未申報登記、存儲于危廢暫存處或交由具備危廢處置資質的專業機構依法進行處置。
4、活性炭管理臺賬不規范
部分企業缺乏活性炭更換和處置臺賬,無法判斷活性炭更換時間和處置情況。
來源:《四川省揮發性有機物治理之活性炭使用管理常見問題工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