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問答
活性炭治理VOCs的相關規定
活性炭質量以次充好,購買使用低碘值劣質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規范填充,長期不更換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產生含VOCs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活性炭治理設施未正常開啟、活性炭箱內未裝填活性炭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未按規定建立臺賬,記錄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活性炭更換周期和更換量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