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藝的企業,應根據廢氣排放特征,按照相關工程技術規范設計凈化工藝和設備,使廢氣在吸附裝置中有足夠的停留時間,選擇符合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活性炭,并足額充填、及時更換。
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活性炭纖維作為吸附劑時,其比表面積不低于1100m2/g(BET法)。
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藝宜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活性炭、活性炭纖維產品銷售時應提供產品質量證明材料。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鼓勵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脫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劑回收中心等涉VOCs“綠島”項目,實現VOCs集中高效處理。
來源:《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整治攻堅行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