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廢活性炭如何處置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煙氣、VOCs治理過程(不包括餐飲行業油煙治理過程)產生的廢活性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脫色(不包括有機合成食品添加劑脫色)、除雜、凈化過程產生的廢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類廢物),屬于危險廢物。
首先,廢活性炭的管理計劃必須向環保部門備案。《固廢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種類、數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其次,企業不得擅自處置廢活性炭。《固廢法》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最后,企業必須委托具資質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置。《固廢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資質許可證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否則企業主體與相關企業負責人都將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關于“在產生點經過修復和加工后滿足國家、地方制定或行業通行的產品質量標準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質”的規定,失效活性炭在滿足上述條件時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也不屬于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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