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更換操作
6.1 一般規定
6.1.1 應制定科學合理的更換方案,活性炭更換時相應生產設施應停止運行;對生產設施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6.1.2 更換下來的廢活性炭應按照 GB 34330、HJ 1091、HJ1259 要求,及時轉運至危廢暫存間內妥善貯存。
6.2 操作要求
6.2.1活性炭更換過程主要包括失效活性炭卸出、新活性炭或再生活性炭裝填、廢活性炭的收集及處置等。
6.2.2活性炭更換前應關停風機,將系統的壓力降為零。
6.2.3取出活性炭時,觀察設備內部是否積水、積塵等現象,如有,應盡快對設備進行檢修維護。
6.2.4顆粒活性炭應裝填齊整,蜂窩活性炭應裝填緊密,活性炭纖維氈應裝填均勻,減少空隙,避免存在廢氣不經過活性炭現象。
6.2.5更換操作過程中應輕拿輕放,不應對活性炭造成破壞。
6.2.6 活性炭或再生活性炭裝填完畢后,連接部位應擰緊,并進行氣密性檢查,可結合活性炭更換對廢氣收集處理系統進行檢修。
來源:《活性炭吸附法處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