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吸附裝置管理要求
7.2 管理要求
7.2.1 應按照HJ2000、HJ2026、H944規定,建立健全與治理設備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以及運行、維護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活性炭吸附裝置運行、更換狀況的臺賬制度。
7.2.2 應做好活性炭吸附裝置運行狀況、設施維護、活性炭更換記錄,建立管理臺賬,分為電子臺賬和紙質臺賬兩種形式,相關記錄至少保存五年,現場保留不少于三個月的臺賬記錄。主要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啟動、停止時間:
b)活性炭的質量分析數據、采購量、使用量、更換量與更換時間:
c)活性炭吸附裝置運行工藝控制參數,至少包括設備進、出口濃度、廢氣流量和吸附裝置內溫度、濕度、吸附、脫附周期:
d)主要設備維修情況:
e)運行事故及維修情況:
f)吸附回收工藝中的固廢處置情況。
7.2.3 應當按照GB/T16157、H1013、H]819中監測位置、指標和頻次的要求定期對活性炭吸附裝置進行自行監測,相關記錄至少保存五年。
7.2.4 活性炭吸附裝置的維護應納入全廠的設備維護計劃中。
7.2.5 維護人員應根據計劃檢查、維護和更換必要的部件和村料,保障活性炭正常使用。
7.2.6 操作及維護人員應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及維護活性炭吸附裝置,并熟悉活性炭吸附裝置突發安全事故應對措施,保證裝置的安全性。
7.2.7 除保障安全生產外,活性炭吸附裝置不應設置應急旁路。
來源:《活性炭吸附法處理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