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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VOCs治理活性炭吸附設施運行維護要求
提升設施同步運行率
生產企業應把VOCs治理活性炭吸附設施作為生產系統的一部分進行管理。先于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開啟,后于生產工藝設備20分鐘停機,并實現連鎖控制
及時檢查更換VOCs治理活性炭
廢氣日常監測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應即使更換VOCs治理活性炭:
出口廢氣VOCs濃度>排放限值70%
VOCs治理活性炭箱出口VOCs的濃度>入口濃度時
應每隔2周打開一次VOCs治理活性炭箱,出現積灰發白、表面被覆蓋、破損等現象時,表明VOCs治理活性炭已經基本失效
加強設施的運行管理
建立VOCs治理活性炭吸附設施運維臺賬,記錄設施的運維和耗材更換情況。臺賬應與車間生產保持一致,如VOCs治理活性炭的更換時間、更換量等。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規范廢棄物貯存處置
更換下來的廢VOCs治理活性炭屬于危險廢物,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密閉貯存在危險廢物儲存間,儲存間的排氣需經過凈化后才能外排。廢VOCs治理活性炭應及時交由具備相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依法進行再生或處置。
來源:沈陽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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